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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管理主体及其职权行使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督责任职权行使管理主体行政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司法机关

摘要:王国永在《理论导刊》2013年第4期撰文认为,监护制度的公法化,已成为国际上的一个明显趋势。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过于笼统,对监护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导致许多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监护的义务性质要求国家承担监督责任,提供必需的保障。与司法机关相比,我国民政行政机关长期从事社会工作,其行政管理活动与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管理联系密切,其业务中的给付行政与监护的监督管理费用支付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因此,是适格的对未成年人监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民政机关可采用行政委托的方式,履行确定、更换监护人等一系列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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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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