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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若干法律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问题信息制度信息过程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行政机关

摘要:刘华在《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撰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追求最大限度公开,依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在运行中不能限制申请人的范围和审查申请人的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为保障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利益不受影响或者损害,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之外,可能干扰执法和司法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行政过程中的未完成和不确定的信息等三类信息也应纳入不予公开范围。对于政府历史信息,除了档案公开,也应通过主动公开或者依照申请公开方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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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研究

《公安研究》(CN:11-243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公安研究》刊载了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广大公安民警及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大量文章,真实记录了公安理论研究工作所走过的历程,其中的真知灼见和翔实数据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不断进行理论创新提供了极有价值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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