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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主题词”应予废止

主题词表公文公安局规范统一撰稿者生造词责任编辑类文件标题废止

摘要: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金翔同志来稿指出,按公务文书写作的要求,文件末的落款日期之后都应该注出其“主题词”。笔者发现其实主题词在公文表达中根本就无任何作用,要求文件必须注“主题词”已属多此一举! 首先,主题词在文件中毫无阅读价值,更起不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设置“主题词”的初衷,不过是为了给公文的主题画龙点睛,让读者留下鲜明、深刻的印象。殊不知,此功能却从来都是被位于文首的醒目的“标题”代替了。事实上,一个精炼、准确、得体的标题,已完全可以概括出该文的主要内容,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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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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