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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治权及其在特别行政区的实现

作者:蒋朝阳国家中央管治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

摘要:本文从主权理论出发,分析了在宪法和基本法下对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归属和行使的机关,认为国家管治权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前提,并将国家管治权界定为:人民作为主权者,通过行使主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国家以及全国各地方行使的领土管辖权和统治(治理)权。从主权而来的国家管治权具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人民,二是领土管辖权,三是统治(治理)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不具有主权属性,不应被视为国家管治(治)权,其实质应被视为国家授予特别行政区的、较全国其他地方而言所拥有的程度较广、范围较多的对地方性事务的处理权。否则,就会陷入主权与治权分离论的窠臼,导致'主权'丧失'治权'、'主权'不能干预'治权'、'治权'对抗'主权'甚至'主权'分裂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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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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