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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executive”一词看香港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作者:张龑; 叶一舟一国两制基本法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执政权

摘要:executive一词作为一个重要的法政术语,具有执政权与执行权的双重意涵。在一国的法律及政治体系中,执政权直接与主权意志的实现及主权权力的行使紧密联系,是一种比行政权更为全面和核心的权力。明确执政权的地位与内涵,首先有助于重新认识现代政治框架中的权力关系,其次有助于认清现实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回应。现代政治框架中的权力关系是一个三维立体结构,处于权力关系中的主体之地位和功能只有在政治体的立体结构中才能得到整全理解。在我国的上述立体结构中,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具有类似于执政者的某种地位和功能,而绝非仅是传统权力分立理念下的行政分支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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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研究

《港澳研究》(CN:10-1182/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港澳研究》内容包罗港澳政治、经济、社会、法律以及港澳与内地关系等方方面面,常设栏目有政法论丛、经济研究、社会视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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