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少臣 冯艳梅教育训练官制实行教人事调动训练部门逐级晋升主观试题警务实战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等级
摘要:本文所称"教官",是指在公安系统内具体从事公安民警教育训练的工作人员。在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中实行教官制已经达成共识,无论是在理论界的阐述分析,还是在实务界的具体操作都已经走向深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以下简称《训练条令》)设专章对教官制做出明确规定,使教官制进一步取得了合法地位。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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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教育》(CN:11-296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公安教育》综合性期刊。其宣传公安部党委有关公安教育培训的精神,为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科教强警战略、提高民警素质、强化队伍管理提供途径和方法,探讨公安院校教育改革、加强素质教育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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