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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竞业限制案件裁判中的利益平衡

作者:蒋克勤; 叶佳竞业限制软件开发工作保密协议利益平衡计算机科技劳动合同金标准抗辩权保密义务必备条款

摘要:<正>【案情简介】杨某于2008年6月入职上海X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08年6月16日至2009年6月1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在技术部门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双方另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明确杨某在X公司处岗位具有特殊性,必然接触到X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约定了杨某的相关保密义务。其中,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杨某离职前24个月工资总额的25%;杨某如违反本协议,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数额为其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5倍。2009年7月7日,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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