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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法律的原因所在

作者:赵万一法治精神个体利益惯性思维方式不当干预司法实践社会利益社会效果法治实践法律实施现代法

摘要:<正>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流传甚广的一种惯性思维方式就是以服务大局为由,不当干预法律的正常适用,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以追求暂时的社会稳定为由,变通甚至变更法律的规定,以牺牲长远的社会利益,违背法治精神为代价,实现对个体利益的非制度性保护。其实质是将法律实施的社会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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