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没收”的内容有待完善

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没收违法所得犯罪分子司法实践上缴国库犯罪性质有组织犯

摘要:<正>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了追缴、退赔和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刑法第64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还适用于刑法分则中所有需要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的犯罪。但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刑法第64条"没收"的内容有必要通过刑法修正案加以完善。第一,应当在刑法第64条中明确"没收的原则"。没收的原则对没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制资讯

《法制资讯》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旨在打造一份全面反映政法各部门声音,兼顾理论工作者与实务工作者不同需求,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