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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与指导功能之界定

作者:刘峥指导功能审判组织司法权威不当干预审判工作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司法实践审级

摘要:上级法院应当慎重把握监督与指导的总体平衡,不能一味地抓监督,给下级法院造成不应有的压力;也不能一味地强调指导,让下级法院无所作为,过分依赖上级法院,损害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上级法院要严格分清审判权与监督权的差异,在维护下级法院及其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明确指导和监督的权限,划清依法监督与不当干预之间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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