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京春刑法解释解释论客观解释立法原意外部形式于立罪刑法定原则财产犯罪法定刑生活事实
摘要:<正>有学者认为,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因此,"刑法解释应以客观解释为基础,只有当客观解释的结论荒谬时,才应采取主观解释"。随后,他又进一步修正自己的观点,提出:"进行客观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用文字表达出来的,具有外部形式的刑法,而不是存在于立法者大脑中的内心意思。总之,应当采取客观解释论。"因为,"虽然成文刑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的真实含义存在于立法者的大脑中,并不意味着‘立法原意’是法的真实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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