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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期刊 法制与社会发展 语义三角理论与法哲学的方法论问题——兼论自然法学派“不义之法不是法”命题的逻辑自洽性【正文】

语义三角理论与法哲学的方法论问题——兼论自然法学派“不义之法不是法”命题的逻辑自洽性

作者:陈庆法哲学方法论自然法

摘要:自然法学派以亚里士多德一托马斯语义三角理论作为其方法论基础。语义三角理论认为.任何概念性理解蕴含三个维度:第一,言词与生命性受动之间的意指维度;第二,言词与物之间的意指维度;第三,生命性受动与物之间的相似性维度。前两个维度具有制度性。第三个维度具有自然性。从语义三角理论角度看。以哈特、拉兹与菲尼斯为代表的法理学家的方法论进路存在逻辑缺陷:当这些法理学家为了定义“法”而“挑选中心情形”时,他们就已经在运用一套“挑选标准”,但该挑选标准的合理性是未加证明的。从语义三角理论看,自然法学派“不义之法不是法”命题具有逻辑自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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