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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边陲到中央的“自生”秩序——对中国乡村法律秩序的整体性阐释

作者:汪公文自生秩序乡村问题初始命令根本社会主体平等

摘要:乡村法律秩序问题是中国法律秩序问题的根本所在。在现代中国,这个命题已经深刻地触及到中国传统同异域文化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乡村法律秩序与城市法律秩序之间的所谓“边陲”与“中央”的关系,同时也浓缩着中国法治与西方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西方法治的内在矛盾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企图使用从中国传统经典而来的“初始命令”(自生法)来解释整个中国法律发展史,用“根本社会”来界定传统中国社会的根本性质,并依此来说明法律秩序原本并没有中央与边陲之分。初始命令是一种内生的法门,而不是意志本身,也不是权力。在这个命令的触发中,乡村并不仅仅是现代化所携裹的对象,而是无差别的平等主体。法律并不是神圣的少数人的杰作,而是所有人对所有生活中的所有规则的一种不断的总结和表述,而这种总结和表述是随着所有人的所有生活一再地变成活生生的法律秩序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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