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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宪法依据及其展开

作者:张震; 张义云绿色原则宪法环境权宪法依据民法总则

摘要:生态文明以及绿色发展理念入宪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是国家的职责,也应当是民事活动的目标追求。“绿色原则”兼具民事活动宏观指导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双重功能,对宽泛的民事活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体系性的“绿色原则”,从纵向维度上回应了宪法环境权,并从横向维度上实现了与环境权的对话,从而推动民法典编撰的理性开展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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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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