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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执法的关系

作者:马太建行政执法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权法定

摘要:行政机关之所以能够综合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一是通过机构改革将有关行政机关合并或将其执法职能进行整合取得立法确认;二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综合执法涉及机构调整,也可能涉及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然而,实践中将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混为一谈的现象较为普遍。通过生成场景、演进历程、关系定位的比较分析,可以呈现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非同一问题以及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从而更为清晰地辩正两大法治实践范畴之间的关系。着眼于探索创新,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关系的法治化界定,应坚持遵循职权法定原则、细化明确事权配置、理顺执法组织架构、精炼执法机构名称、推进配套制度落实与改革等基本路径,准确考量其作为观念形态存在和制度形态存在的作用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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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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