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自强多次鉴定重新鉴定利益驱动鉴定次数两次鉴定
摘要:本文选择若干个案,剖析多次鉴定中三个主体(当事人、鉴定人和法律人)之间展开激烈博弈的过程,揭示多次鉴定中“当事人唯利启动,鉴定人积极跟进,法律人迁就退让”的严重扭曲的驱动机制。当事人的利益是驱动多次鉴定运转的决定性因素,从理论上否定了所谓“重新鉴定是鉴定意见的重要纠错机制”的观点,否定了多次鉴定的思想根据,同时也发现由法律规定最高鉴定次数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最后提出建立“两次鉴定”制度的构想,即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在诉讼中都只能各有一次鉴定的机会;禁止进行第三次鉴定;不允许二审阶段发生任何鉴定活动。如果一审阶段没有发生鉴定事宜,而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的,案件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再审阶段不允许启动任何鉴定事项。案件的事实问题原则上必须在一审阶段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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