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逯子新; 赵晓耕疑案刑名案件自理词讼秋审息讼
摘要:涉疑案件的处理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命题。唐宋时期,法典对涉疑案件有专章规定,确立了“疑罪从赎”的基本处理方式。但至明清时期,律典中不再规定涉疑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目前学界大体认可:清代对待刑名案件和州县自理词讼的态度不同。与此相应,在涉疑案件的处理上,同样可以区分为刑名案件和州县自理词讼两种情形。对于刑案涉疑,《大清律例》在制度设计上似有刻意回避重大疑案之嫌,一般规定俱入秋审办理,奏请皇帝定夺。原本依律可以奏部咨结的徒流案件,因为案情涉疑未定,也改为奏请定夺。而州县自理词讼涉疑,因裁决权在州县,故现实中存在不予受理、教化当事人息讼、分派民间组织处理和依据情理处断等多样化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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