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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的类型区分和法律责任——《民法总则》第171条评释

作者:方新军善意相对人赔偿责任追认权撤销权

摘要:《民法总则》对于无权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相比发生了重大改变。无权分为三个类型,在无权发生后被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但是在解释论上需要考虑上述权利行使的条件和可能产生的冲突。《民法总则》对于无权人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体系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需要在解释论上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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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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