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新军善意相对人赔偿责任追认权撤销权
摘要:《民法总则》对于无权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相比发生了重大改变。无权分为三个类型,在无权发生后被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但是在解释论上需要考虑上述权利行使的条件和可能产生的冲突。《民法总则》对于无权人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体系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需要在解释论上予以补充和完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治现代化研究》(CN:32-186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积极构建具有鲜明中国风格的崭新的法治现代化理论分析框架;表达具有鲜活中国特质的法治现代化的学术话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部级期刊
人气 850727 评论 75
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541509 评论 58
省级期刊
人气 254887 评论 54
人气 194618 评论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