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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经营罪的司法适用——以非法买卖外汇为视角

作者:杨兴培; 吕鼎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经营行为空白罪状行政犯

摘要:刑法对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模糊性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在处理这类犯罪过程中的诸多矛盾。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从严格的犯罪构成理论上来说,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不仅需要具有非法买卖外汇的客观表现,还应当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的构成要素。同时,刑法对于何谓“经营”并未进行明确的界定,那就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进行辅助理解,需要满足具有营利为目的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条件。对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这样具有空白罪状的犯罪,刑法在向行政法寻求扩大解释的同时,也应当守住犯罪构成的底线。最后,各地自贸区的设立,使得非法经营罪在自贸区特殊管理措施下在主体、适用区域上都将发生限缩。但对于行为或结果跨越自贸区范围的,刑法仍需根据区外前置法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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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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