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的动力机制

作者:孙洪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动力障碍动力角色动力整合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疲软与无力,是欠缺动力机制的结果。动力机制障碍体现在与非法证据排除相抵牾的司法文化,以惩罚犯罪为目标的刑事政策,与非法证据排除相偏离的考核机制,律师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受阻的辩护机制。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的动力角色中,侦查机关是不可奢望的矛盾主体,检察机关是责无旁贷的首要主体,审判机关是有所保留的主要主体,辩护方是不遗余力的重要主体。应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东风,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的动力进行整合,明确各主体、各环节排除的重点与方向,从而激活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的动力机制,实现程序设计的预期目标。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CN:44-172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社会》是广东省法学会在长期编辑出版《广东法学》内刊基础上创办的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理论刊物,传播最新法治信息,交流最新学术思想,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服务,为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广东服务。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