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洪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动力障碍动力角色动力整合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疲软与无力,是欠缺动力机制的结果。动力机制障碍体现在与非法证据排除相抵牾的司法文化,以惩罚犯罪为目标的刑事政策,与非法证据排除相偏离的考核机制,律师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受阻的辩护机制。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的动力角色中,侦查机关是不可奢望的矛盾主体,检察机关是责无旁贷的首要主体,审判机关是有所保留的主要主体,辩护方是不遗余力的重要主体。应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东风,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的动力进行整合,明确各主体、各环节排除的重点与方向,从而激活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的动力机制,实现程序设计的预期目标。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