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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过度犯罪化”的判断标准-兼论我国“过度犯罪化”的苗头

作者:胡莎犯罪性责难

摘要: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连续出台,我国刑法的调整范围持续扩充、犯罪圈不断扩大。与此同时,英美国家“过度犯罪化”(Overcriminalization)理论被引进到我国。在英美国家对“过度犯罪化”的专门研究中。首当其冲的是“过度犯罪化”的判断标准及其分析方法的问题。其中,判断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定量分析法、成本收益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而“过度犯罪化”的判断标准分为事实的判断标准和规范的判断标准.前者是指国家利用刑法全面管控社会,大量日常行为被犯罪化,导致所有人皆为潜在的罪犯;后者是指国家滥用刑法特有的责难功能,弱化或无视行为内在非犯罪性.降低或抛弃行为人主观罪责。据此,通过运用这些判断分析方法和判断标准、审视我国近年来的《刑法修正案》,发现我国确实存在“过度犯罪化”的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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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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