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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平衡:我国法官遴选的立法规制刍议——以法院院长任职资格的设置为焦点

作者:孔才池法院院长任职资格立法规制司法改革

摘要:法院院长的选任资格设定,历来有职业主义与政治主义之争。一段时期以来,大量不符合法官职业要求的人员被选任为法院院长,与我国法官法的立法原意相悖。但"管理者、政治者、法律者"复合的角色定位与实践,却减轻了职业主义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强化了去职业主义的倾向。司法改革背景下,未来法院院长的管理者、政治者的角色不会弱化,但法律者的角色权重将会明显加大。在法官法修改之际,探寻立法规制路径:一是缩小非职业的政治任命人员范围;二是坚持法学专业、司法经历的要求;三是强化任前审判实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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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CN:44-172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社会》是广东省法学会在长期编辑出版《广东法学》内刊基础上创办的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理论刊物,传播最新法治信息,交流最新学术思想,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服务,为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广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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