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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例外类型和效果

作者:朱虎介入权选择权

摘要:人公开但未公开被人的情形,仍属于民法总则第 162条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 402条规定的人未公开而相对人知情的情形,是公开原则在具体情形中的进一步延伸。区分公开和不公开的标准并非名义,而是相对人是否知道事实,其适用范围应从意思表示解释角度严格认定。人未公开而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形由合同法第 403条规定,该条并非效果直接归属规范,教义上可采取债权转让和债务移转的解释构造,具体规则虽有进一步补充完善的余地,但整体上能够在区分不同类型的风险的基础上妥当平衡被人、人和相对人的三方利益,具有价值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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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CN:11-11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学研究》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2002年和2006年,再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2013年,《法学研究》入选新闻出版署全国百强社科期刊,并荣获第三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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