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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语境下股与债的界分

作者:许德风股权债权企业融资明股实债公司重整

摘要:虽然股与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且公司法与合同法确立了关于股与债的不同规则,但在企业融资的经济现实中,股与债常常被混合使用。就经济实质而言,普通债权人的权利不过是一种相对于担保债权人的买入期权,而股权是一种股东对普通债权人的买入期权。在此意义上,股与债不过是公司融资交易中的两个有名合同。在这两个有名合同之间,存在数量众多、类型丰富的无名合同。在不违反借贷管制、利息管制、公司资本管制的前提下,这些无名合同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在定性上,是否参与全部利润的按比例分配,是区别股与债的关键要素。而单纯拥有组织法上的投票权、董事委派权、利润分配权甚至有名义上的股东资格,都不宜作为将债权认定为股权的充分依据。现行法僵硬地区分股与债的做法,往往会导致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错误解释,并不恰当地破坏当事人之间原来自愿设定的风险分配。尊重当事人关于股债安排的自由约定,不仅适用于公司融资交易,也适用于非公司法下的各类合同,如担保交易和具有分担风险属性的借款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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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CN:11-11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学研究》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2002年和2006年,再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2013年,《法学研究》入选新闻出版署全国百强社科期刊,并荣获第三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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