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刑事诉讼中变更公诉的限度

作者:周长军变更公诉审判对象诉因公诉事实的同一性

摘要:对于检法机关变更公诉,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予以确立。检察机关变更公诉主要存在于罪名相近、容易混淆的案件中,表面看所占比例不大,但散见于绝大多数审判环节,且没有法定的次数限制。变更方式也较为随意,缺乏必要的规范;法院在变更公诉方面较为活跃,多数变更公诉决定由其自行作出或者建议检察机关作出;在变更公诉的对象方面,犯罪事实和罪名的变更最为常见;变更公诉的内容存在严重的“脱法”现象,程序正当性也多有不足,被告人的诉讼防御利益缺乏有效保障。改革变更公诉制度,必须培育变更公诉的限度意识,重构变更公诉的实体控制模式,确立诉因构造基础上的变更公诉制度;厘定变更公诉的程序边界,将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公诉限定在一审判决前,健全检法权力相互制衡机制,完善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CN:11-11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学研究》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2002年和2006年,再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2013年,《法学研究》入选新闻出版署全国百强社科期刊,并荣获第三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