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飞
摘要:就意定权的来源,我国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元说和二元说的不同认识。一元说认为权仅来自于权授与行为,二元说则认为权的来源还包括人的职务。我国民法总则编纂过程中,目前的草案实际上采用了二元说。但二元说无法涵盖实践中权的各类来源,而且会造成司法实践中新的困扰。就德国法来看,其权来源的抽象原则是指权的来源区别于其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权的来源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特定人的权以及被人的权授与行为两种情形。结合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和制度复合继受的背景,我国民法典应当承认意定权来源的多元论,即除权授与行为之外,权还可以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社会一般观念或者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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