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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证明

作者:闵春雷刑事诉讼程序性证明程序性争议程序性请求

摘要:以往的证明理论多是围绕被告人罪行的有无及轻重等实体性问题展开,而涉及到被告人重大权利的程序性问题没有被纳入证明范畴。究其原因是没有将这类问题作为一个与传统证明理论相对应的全新证明范畴来对待,缺乏对程序性证明理论体系的构建。程序性证明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或一方就案件的程序性争议或程序性请求运用证据向法官(或中立的第三方)进行的论证说服活动。程序性证明对于限制公权力滥用、保障被追诉人的诉权意义重大。通过对程序性证明之主体构成、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及时空维度等构成要素的考察,有助于拓宽刑事诉讼证明的研究范畴,为司法证明提供规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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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CN:11-11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学研究》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2002年和2006年,再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2013年,《法学研究》入选新闻出版署全国百强社科期刊,并荣获第三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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