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大元五四宪法制宪权宪法秩序国家权力宪政体系
摘要:五四年宪法的历史贡献首先表现为制宪权的独立形态与运用,实现了理念与现实形态制宪权的统一。从立宪主义的价值看,宪法制定权首先要具备正当性基础,并由特定主体运用正当性的宪法制定权创制宪法,建立实定的宪法秩序。宪法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宪法发挥功能的前提和基础,它与合法性范畴共同建立宪法存在的具体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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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CN:11-11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学研究》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2002年和2006年,再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2013年,《法学研究》入选新闻出版署全国百强社科期刊,并荣获第三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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