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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的为主的综合刑法

作者:文海林刑法特征知识社会刑罚权人权保障罪刑法定精神

摘要:迄今为止刑法经历了三种历史形态,即农业社会的具体刑法或实质刑法,工业社会的抽象刑法或形式刑法,知识社会的以目的为主的综合刑法。近代刑法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历史形态,它是对工业社会抽象刑法的修正。由于知识社会以综合性、目的性为基本特征,相应地,知识社会的刑法也显现为一种以目的为主的综合刑法。以目的为主意味着刑法理念的深刻变化,突出表现为正义的目的化与效率的目的化。综合刑法主要体现为刑法内部不同理念、制度的综合和刑法外部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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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CN:11-11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学研究》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2002年和2006年,再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2013年,《法学研究》入选新闻出版署全国百强社科期刊,并荣获第三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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