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桂生避险行为被避险人正当化根据限制的社会连带忍耐义务
摘要:《刑法》第21条上的避险行为,分为正当的紧急避险(第1款)、免除刑罚的避险行为(第2款)和减轻处罚的避险行为(第2款)。如果被告人不得已的避险行为旨在保护明显更优越的公共利益、人身权利或更大的财产利益,那么,其避险行为处于必要限度内,可期待被避险人忍耐相应的避险行为。必要限度内的避险行为是正当行为。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不应局限于功利主义的法益权衡说,而应引入公平视角,进而采取限制的社会连带说。限制的社会连带是被避险人对避险行为负有忍耐义务,进而不再实施防卫或转嫁危险的学理根据。如果避险行为所保全的利益并不明显优于被损害的利益,或者会产生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列暴力犯罪相等同的效果,则难以期待被避险人忍耐相应的避险行为,此时可采取反抗措施。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