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伟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功能非典型担保物权履行选择权
摘要: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规定存在模糊之处,须从解释论的角度予以梳理。第24条中买卖合同的缔结具有创设担保功能的目的。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物权仅是学理上的概念,不应在以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审判实践中予以认定。通过债的制度安排可以实现担保功能。当买卖合同因标的物的价格波动而具有担保功能时,其既不存在虚伪意思表示,也不因属于脱法行为而无效。在买卖合同可以有效存在的情况下,必须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是便于审判的技术性处理。如果借款人同时不履行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则出借人因借款人双重违约而享有履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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