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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教授的法律知识性权力

作者:宋远升法学教授法律知识性权力自我管制

摘要:法学教授是高深法律学问的看守人,而在强调精英化、职业化治理的现代社会中,这种高深的学问成为其知识性权力的基础。在现代社会,法学教授不仅是在讲台上的教师或者是书斋内坐而论道的学者,由于其传授或者研究的是一种国家治理的学问,其与政治、司法及立法等诸多领域都有着密切的勾连。基于一切权力都有滥用的特质,因此,对于我国法学教授这种知识共同体而言,其亦有滥行权力的风险,应当采取职业管制的方式,使得这种法律知识性权力不致于越轨。同时,不仅我国存在着“法律知识异化”或者法律知识性权力越轨的现象,也存在着法学教授怠于行使或者不敢行使其知识权力而导致的“法律知识虚化”现象,因此,法学教授应当基于一种神圣的使命感,从社会责任承担的角度来实现其职业的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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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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