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和新民法现代化市民社会政府建构
摘要:民法现代化的进程不因我国民法源于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民法而丧失其必要性。民法现代化需要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基础,但民法现代化与市民社会的培育并非同一概念。自由和文化本位的渐进理性主义并不适合我国的民法现代化,现代法治政府建构的民法现代化模式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大背景下,民法现代化理应符合形式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全部要件,惟其如此才能彰显民法的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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