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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

作者:黄进; 吕国民; 张楚; 刘颖; 张庆元; 王利...电子交易法律效力信息安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电子讯息电子合同电子签章认证法法律责任

摘要:世纪之交,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电子商务,成为国际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任务。虽然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几个相关的条例,但总体来讲,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于拓荒期。为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立法,2001年1月13日,由武汉大学网络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代管研究机构)发起,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北京邮电大学信息法律研究中心和暨南大学法律系,并在暨南大学法律系的具体操办下,在广州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下称《示范法》)举行了一次高级研讨会。在该次研讨会上,与会者达成共识: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及电子商务的进展,起草《示范法》;《示范法》应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创新性和超前性,在体系上分为总则、形式和实质三大部分。总则是《示范法》的一般规定、基本定义,形式问题包括电子记录、签名、认证等内容,实质问题部分是开放性的,目前先起草电子交易和支付等内容。《示范法》总则部分应有功能等同的作用,分则部分应象因特网(internet)、电子商务本身一样,具有开放性。形象地说,《示范法》总则和分则就像火车头带火车箱一样,火车箱可视情况加挂。该次会议还对《示范法》的起草作了分工。随后,2001年8月在武汉大学、2001年12月在湖南大学、2002年11月在广东商学院、2004年1月在广西大学,先后共召开四次研讨会,对《示范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磋商。《示范法》的起草过程也充分体现了开放性,湖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商学院、广西大学法学院相继加入到发起者行列。每次研讨会以《示范法》课题组为核心,吸收新的成员,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经过近三年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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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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