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国青国际法实施机制程序法规则司法监督核查机制
摘要: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国际法批评最多的就是国际法并没有一套像国内法那样完整而权威的实施机制。传统国际法的实施及争端解决方法主要是由争端当事方直接采取措施,包括诉诸战争等一些强制性的非和平方法,可以说基本上是没有什么程序法支持的。自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期的两次海牙和会后,国际法出现了一种从实体法向程序法发展的趋势,各种国际司法、国际仲裁和国际监督制度相继建立起来。这表明国际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希望利用这些机制和程序来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和加强国际法的实施,也反映出当代国际法已经越来越注意到国际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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