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一鸣财物盗窃自己所有物盗窃借条利益盗窃
摘要:《刑法》第264条中的"财物"既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又是盗窃罪的法益。作为财物应具备四个特征:可占有性;能够随着盗窃行为发生占有转移;它是排除意思指向的对象;它是加害与被害关系中遭受侵害的财产利益。不具备以上特征者不是作为盗窃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财物,没有适格的财物,则行为无以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利益盗窃与对物盗窃并无不法类型上的差异,在规范适用上没有区别对待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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