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继敏; 张洪亮监察权留置裁量监察法功能主义有效规制
摘要:监察留置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唯一措施。《监察法》中留置条款的内在构造存在借鉴指导性规则、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法定范围内的选择以及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等四类情形,因此,在留置的决策、执行以及监督与救济等条款之中都存在大量的裁量空间。留置裁量的合理性取决于裁量运作的合理性。留置裁量的运作过程贯穿于留置的各个程序环节,并需要监察机关往返于监察立法意图、监察法律解释等规范因素与反腐败政策、监察惯例等事实因素之间。为有效规制留置裁量可采取功能主义的建构模式,分别以留置裁量影响因素、运作过程为着力点,建构留置裁量实体均衡体系以及程序运作机制,实现惩治腐败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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