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立红; 曹慧广播组织权民事权利客体邻接权客体受众注意力网络转播
摘要:广播电视产业中广播组织生产“节目”与“受众注意力”双重商品。广播组织利用取得的频谱资源对特定信息的传播途径进行垄断,产生受众注意力商品,成为其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力的直接来源。受众注意力是广播组织从事广播活动所创造的具有财产价值的产品,是广播组织利益的载体,因而构成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将广播电视节目同步进行网络转播会导致受众注意力的分流,因此转播权应当分阶段扩张至网络转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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