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丽丽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预备行为重大法益紧迫危险其他准备
摘要:形式预备犯与实质预备犯的区分提供了对预备行为进行处罚的理论依据;实质预备犯的形式要件即预备行为具备“类型性、定型性”属性,实质要件则是其对重大法益造成了侵害或紧迫危险;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符合实质预备犯的形式及实质要件;该罪第1款第4项规定中的“其他准备”应为该第4项的兜底规定;“其他准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相当的或者类似的准备行为: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间接引起了该罪犯罪形态等的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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