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晓燕 秦宁海洋生态损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
摘要:海洋生态损害触目惊心,民事责任与惩罚性的行政责任都不足以预防并阻止海洋生态损害发生,刑事责任是预防海洋生态损害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刑事责任不能够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了切实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必须对我国有关海洋生态环境犯罪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修改,使其真正成为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唯一目的的生态犯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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