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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性与实践性之间--论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与性质

作者:泮伟江法理学科学性实践性法律系统结构耦合

摘要:法理学的学科自主性面临着科学性不足、缺乏实践性和相对于部门法的冗余性等批评,那种传统的法理学指导部门法教义学和法律实践的模式正面临危机。拯救法理学的学术尝试也随之展开。其中,"无用之用说"坚持法学的纯粹科学性,放弃法理学的实践性;"实践参与模式"采取二元论,将法理学分为规范理论与后设理论两个部分,各自兼顾法理学的实践性与科学性,但却仍无法论证后设理论的实践性与规范理论的科学性。将法理学看作是科学系统与法律系统之结构耦合的理论,能够更好地说明法理学的科学性与实践性这两个面向及其相互关系。法理学是法律系统内部分化出来与裁判系统、法教义学系统并列的子系统,其任务是在法律系统内部对法律系统的整体进行自我描述和自我反思,从而在法律系统与社会的共同演化过程中引导二者关系的调整,促进法律系统随社会发展而发展与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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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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