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乐兵收益权担保性债权让与登记对抗通知抵销
摘要:《物权法》第223条、第227条构建了独立的、不同于债权转让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应收账款概念的高度技术性使其可以涵盖当前大部分收益权类型,无须用收益权替代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之担保性债权让与的交易本质要求对应收账款质押和让与做同质化处理,并实行统一的登记对抗主义公示模式。登记对于确立应收账款之上的权利冲突具有根本性价值,而"通知"对于应收账款质权仅具有有限的意义,经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权具有优先于受让人、抵销权人的效力。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应当明确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的法律规则的性质,为统一的电子登记公示系统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彻底消除《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与《合同法》债权转让的制度藩篱,实现民事立法科学性与实践性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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