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法人

作者:史际春; 胡丽文法人人格法人分类营利性非营利性

摘要:法人制度的价值在于解决非自然人参加法律关系时的人格和能力问题,目的是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使越来越多以非自然人名义从事活动的主体合法化,达到"铁打的军营流水的兵"之效果,从而突破自然人的局限。法人制度都是具体的,依任何法律或法律部门成立的法人,当然可以依法参加各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部门对法人的关注和调整各有侧重,法人制度无须"顶层"的框架或规则,不必在部门法中规定法人的条件和一般规则。法人是否营利主要为税法所关注,而与法人的事业及其经营性、公益性无必然联系,不应将其作为法人之法律调整基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学家

《法学家》(CN:11-321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学家》辟有法学前沿、法学专论、立法研究、法学争鸣、青年法苑、法学教育、法制教育、法制改革、律师实务、国际法与区域、台港澳法律问题、外国法述评等栏目。读者为法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司法工作者以及政法院校师生。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