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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同一事实”的诉的客观合并

作者:袁琳客观合并请求权竞合预备合并强制合并

摘要: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理论框架内,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数个实体请求权成立数个诉。请求权之间差异化的相互关系,导致产生不同的诉的客观合并形态:其一,请求权竞合时,应区分律师与本人诉讼分别设立预备合并与选择合并的程序构造,现行规范割裂了请求权竞合的程序构造与其实体属性之间的协调关系,错误地否定了请求权竞合时诉的客观合并形态,强制其为单一之诉;其二,《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为实践中出现的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提供了正当依据,应当肯定客观预备合并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鼓励适用;其三,对于有紧密事实牵连的单纯合并,如果在诉讼标的识别上采用“同一事实”标准,则导致由单纯合并向强制合并的转化,因此应将“同一事实”标准严格限定于旧实体法说无法识别实质性重复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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