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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文书中目的解释的实践运用

作者:石聚航目的解释刑事裁判文书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定犯

摘要:通过对刑事裁判文书中目的解释的实践运用研究,表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待目的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的选择性运用,须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而定。目的解释不是决定性的解释方法,各种解释方法之间也不存在位阶性。目的解释既可以用来佐证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结论,也可以用来限定文义解释结论的宽泛性。同样的,体系解释也可以用来佐证目的解释的结论。刑事裁判文书中目的解释的运用法则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在建构目的解释的司法运用规则时,不宜以目的解释作为直接根据认定行为的性质,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叙明规范目的的识别方法,并通过反向论证来检验目的解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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