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尧混合共同担保内部求偿连带债务债权地位转移代位求偿
摘要:就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我国司法实践大多基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予以承认。但仅基于公平等原则而作出此种推断,欠缺说服力,类推适用连带债务等规定,允许其相互之间直接求偿的学说继而被提出。在担保人之间欠缺相互担保的直接意思的场合,此种解释论仍是着眼于对其相互之间的意思自治屏障的直接刺破,并无法真正弥合围绕《物权法》第176条所产生的学说争议。对此,在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同时,仍应坚持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判决中的基本论断,以代位求偿为基础对该条重新加以解释,将代位权理论予以"回填"并补全其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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