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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誉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作者:张红法人名誉权消费者诉求舆论监督权网络言论自由商业言论自由

摘要:法人名誉权往往与言论自由权、舆论监督权等相互冲突,如何实现这些权利之间的平衡是实践中法人名誉权保护的难题。在消费者表达诉求的侵权认定中,应对行为的过错程度和违法性进行认定,采用推定的方式判断名誉损害事实的存在,并应当体现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在媒体侵权认定中,应考察其出发点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内容是否基本真实,不得对法人名誉故意丑化、侮辱,还应积极履行真实查证义务。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要注重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维护,同时严厉打击恶意诽谤、造谣行为。针对竞争对手侵权,明确商业言论自由及其行使界限,避免名誉权诉讼被滥用,对商业竞争者之间的诋毁行为应当施加较重的责任,以健全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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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法学家》(CN:11-321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学家》辟有法学前沿、法学专论、立法研究、法学争鸣、青年法苑、法学教育、法制教育、法制改革、律师实务、国际法与区域、台港澳法律问题、外国法述评等栏目。读者为法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司法工作者以及政法院校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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