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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与股东关系新论——基于人力资本和公司契约的理论阐释

作者:张文楚; 谈萧经理股东契约关系人力资本所有者公司经理公司契约股东关系理论阐释经理法律制度

摘要: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将公司经理与股东的关系界定为关系,公司法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公司经理法律制度.但是随着现代公司股权日趋分散以及知识经济的发展,基于关系设计的股东对经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已经失灵.理论不仅对现实中的'经理革命'浪潮无所适从,还对经理作为公司核心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地位熟视无睹.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公司经理与股东的关系.公司契约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为此提供了新的视角.将公司经理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契约关系,更有利于构建回应'经理革命'和知识经济的公司经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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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法学家》(CN:11-321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学家》辟有法学前沿、法学专论、立法研究、法学争鸣、青年法苑、法学教育、法制教育、法制改革、律师实务、国际法与区域、台港澳法律问题、外国法述评等栏目。读者为法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司法工作者以及政法院校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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