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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视点:从“撞了白撞”到“撞了就赔”“机动车负全责”的是与非——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争议的若干思考

作者:范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驾驶人过错社会救助承担费用基金争论

摘要: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争论成为社会各界近期讨论的一个热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对于所谓的“机动车负全责”以及相关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等问题。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有: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另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些规定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论。联系前几年关于交通事故中的所谓“撞了白撞”所引发的广泛讨论,这场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讨论也反映了更深层次的关于立法价值观和相关立法背景和制度关联的争论。而北京市在为了实施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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