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关于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立法依据与建议——兼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客体

作者:张晋红独任制合议制适用范围立法依据选择权审判组织法官素质

摘要:学界在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时,基本上是出于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理念、提高诉讼效率和消除法官滥用职权的“自由”空间的需要,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一般是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①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又扩大至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即当事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学家

《法学家》(CN:11-321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学家》辟有法学前沿、法学专论、立法研究、法学争鸣、青年法苑、法学教育、法制教育、法制改革、律师实务、国际法与区域、台港澳法律问题、外国法述评等栏目。读者为法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司法工作者以及政法院校师生。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