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晋红独任制合议制适用范围立法依据选择权审判组织法官素质
摘要:学界在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时,基本上是出于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理念、提高诉讼效率和消除法官滥用职权的“自由”空间的需要,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一般是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①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又扩大至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即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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